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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536号

被告单位陕西甲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58****,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段**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被告人董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5****,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系陕西甲公司经理,实际控股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号楼**单元**号。2017年5月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陕西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8年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股东董某某、张某某、被告人董某甲,公司实际负责人董某甲,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路**段**号。2014年12月23日起,该公司员工贾某某等四十余人陆续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甲公司拖欠其工资。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于2015年1月4日向甲公司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询问调查,2015年1月12日、2015年3月18日两次向甲公司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在三日内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董某甲均未予理会。2015年5月12日,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董某甲不配合调查,于2016年9月30日被上网追逃,2017年4月30日被抓获。经统计,2015年5月12日前,甲公司共偿还贾某某等29名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共计130948元;2015年11月23日至2017年5月,甲公司共偿还权某某等12名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共计141800元。甲公司及董某甲共拖欠41名员工工资272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移送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权某某等人的陈述;3、责令改正决定书;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营业执照、工资发放表、收条等书证;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陕西甲公司及被告人董某甲逃避支付四十一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7274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晶晶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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