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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王某某单位行贿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8〕4号

被告单位:铁岭市**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85103244Y;单位地址:铁岭县**堡**村;投资人:李某某;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采购及销售。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31969********,系铁岭市**煤矿投资人(王某某委托的投资人)。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69********,汉族,大学文化,系铁岭市**煤矿**,住鞍山市铁东区**路****(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监视居住;于2016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监视居住;于2018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铁岭市**煤矿、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2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铁岭市**煤矿**王某某于2011年下半年一天,为谋取企业欲投资建设铁岭县“**乡**水库”项目上的支持与关照,在时任辽宁省**市市长吴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吴某某一版80枚“1980年版生肖猴”邮票。经价格鉴定:上述邮票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

被告单位铁岭市**煤矿**王某某于2014年12月一天,为尽快解决其企业投资建设的铁岭县“**乡**水库”项目欠款问题、在其经营的企业上得到关照,与吴某某保持好关系,以在日后得到他的帮助,在其位于鞍山的办公场所送给时任**市市委书记吴某某银行卡一张。经查,银行卡余额:3,660,813.03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7月吴某某被免职后收到吴某某退回的上述部分钱款购买的黄金。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煤炭采购合同等书证材料;2、证人吴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案件来源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被告单位铁岭市**煤矿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铁岭市**煤矿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凯 黄野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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