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单华锋,曾用名单树华,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1322197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苑**栋**室,住安徽淮北市相山区**广场**座**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2年3月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5日被濉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号。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因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幢**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3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9月21日被杜集分局处以罚款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华锋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单华锋、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单华锋在从事借贷的活动中,采取设置违约陷阱、诱使被害人签署相关代理协议,通过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隐瞒被害人处置财产,或者采取诱使被害人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通过银行流水虚增债务数额,进而通过虚假诉讼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在实施上述“套路贷”诈骗的过程中,单华锋纠集被告人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采取滋扰、打砸、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系恶势力犯罪。
一、诈骗罪
1.2017年1月,郑某甲为周转资金,以其妹被害人郑某乙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的学区房作抵押,向被告人单华锋借款20万(期限为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单华锋为获取该房产,以其妻子任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出借方,与郑某乙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产抵付债务协议书、委托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郑某乙的借贷手续,并谎称盖章将上述协议、合同单方留存,此后郑某甲、郑某乙按期偿还借款利息。2017年6月11日,单华锋以郑某乙未能在放款对应日还款为由,认定郑某乙还款违约,在未告知郑某乙、郑某甲的情况下,利用郑某乙之前签署的委托合同,以郑某乙代理人的名义与任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郑某乙房屋卖予任某某,并于同年7月5日将房屋过户到任某某名下。同年7月下旬,郑某甲、郑某乙因暂时无力偿还本金与单华锋约定延期三个月归还本金,单华锋隐瞒房屋转让及过户的事实,继续欺骗郑某甲、郑某乙支付借款利息。2017年2月10日至10月26日期间,郑某乙先后偿还单华锋手续及利息合计4.3万元。同年10月,郑某甲、郑某乙筹措资金准备偿还单华锋借款本金时,得知该房产已被过户到任某某名下。经淮北市价格认证局认定,该处房产价值人民币52.2278万元。
2.2017年3月15日,被害人宋某某因周转资金,以其和赵某某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栋**单元**室的房屋抵押向单华锋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3个月。后被告人单华锋以保证其资金安全为由,欺骗宋某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3月21日,单华锋银行账户向宋某某转款75万元,随后,单华锋安排宋某某将上述75万元提现后交予单华锋,单华锋扣除利息14.4万元后交给宋某某现金6000元,并要求宋某某签署了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的15万元购房款定金收条,次日,单华锋转入赵某某账户45万元。2017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宋某某先后向单华锋指定的任某某、孟某某账户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1.2万元。2017年9月20日,宋某某再次向单华锋借款15万元,单华锋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宋某某9万元,并要求宋某某出具了15万元的购房尾款收条。因宋某某到期无法清偿借款,单华锋于2018年1月9日通过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对宋某某、赵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谎称已支付购房款150万元,要求宋某某、赵某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2.5万元。因本案案发,单华锋于2018年11月25日撤诉。经淮北市价格认证局鉴定,上述房屋价值人民币208.484万元。
3.2017年8月16日,许某某因周转资金,以其嫂被害人穆某某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幢**室房屋抵押向单华锋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2个月,月息2.4万元。后被告人单华锋以保证资金安全为由,欺骗穆某某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具30万元的收条,同时要求穆某某将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交至单华锋处。随后,单华锋通过银行转款30万元至穆某某账户,同时安排某某(另案处理)将其中19.8万元取出交予单华锋,穆某某实际收到借款10.2万元。此后,许某某、穆某某先后偿还单华锋本息3.37万元。2018年2月,单华锋以穆某某未能按期交房为由,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对穆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穆某某退还房款30万元及违约金12万元。因本案案发,单华锋于2018年11月25日撤诉。
二、寻衅滋事罪
被害人郑某乙发现其相山区**小区**栋**室的房屋被被告人单华锋认定违约转让过户后,多次与单华锋争论,单华锋为将郑某乙驱逐出住所,多次带领、授意、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单某某、朱某某等人到郑某乙家中进行滋扰、辱骂、打砸,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2日晚,单华锋纠集单某某、李某某二人到郑某乙家,安排单某某在郑某乙家大门上加锁,阻止郑某乙家人正常进出,后单某某将郑某乙家大门加锁后,为防止录像又将郑某乙家大门上的监控摄像头摘走丢弃。
2.2018年1月13日上午,单华锋安排李某某带装修工人周某某以装修房子的名义去郑某乙家进行滋扰。当日下午,单华锋又带领单某某、李某某前往郑某乙家进行滋扰。
3.2018年1月16日下午,单华锋纠集李某某、单某某、蒋某某、刘某某(以上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单某某纠集朱某某、颛孙东峰等人,前往郑某乙家进行对郑某乙进行滋扰、辱骂,期间,单某某用锤将郑某乙大门砸坏。
4.2018年2月4日下午,单华锋再次纠集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前往郑某乙家中进行滋扰,期间,单某某、朱某某二人将郑某乙家大门撬开,单某某、朱某某、李某某进入院内、房间对郑某乙家中窗户、洗脸池、马桶、摄像头等物品进行打砸。经淮北市价格认证局鉴定,上述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153元。
案发后,单华锋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郑某乙损失,郑某乙对单华锋、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出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承诺书、借条、抵押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庭审笔录、民事诉讼材料、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郑某乙、宋某某、穆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单华锋、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及犯罪嫌疑人任某某、蒋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证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华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套路贷”之实,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单华锋伙同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多次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单华锋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旭
检 察 员:汪 军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单华锋、单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10张及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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