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检诉二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单友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镇**村**组**号。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友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3日向鸡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月24日将此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 月20 日晚,被告人单友军在鸡东县永和镇永和村家中与其妻子袁某某(女,殁年42岁)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单友军在厨房吊柜里拿了一把砍刀,单友军持刀砍向在炕上躺着的袁某某的头面部、颈项部、四肢数刀,致使袁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袁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右颈外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经侦查:单友军作案后在鸡东县永和镇永和村委托付某某电话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
2.书证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证人付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单友军的供述和辩解;
5.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十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友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友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忠罡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单友军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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