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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282号

被告人单某某,曾用名单泽山,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7年4月2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8年9月2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于2015年12月26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单某某进入杭州市**区**街道**村**号**租房,窃得被害人张某甲貂绒外套1件、毛衣1件、运动裤1条(价格无法认定)。

2、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单某某进入杭州市**区**街道**村**号**租房,窃得被害人张某甲**香烟4包、仿**男式手表1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710元。

3、2020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单某某在杭州市**区**街道**村**组**号一楼过道内,窃得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

4、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单某某在杭州**区**街道**村**组**号农宅院子内,窃得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3元。

5、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单某某在杭州市**区**街道**村**组**号农宅北门外村道上,窃得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

6、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单某某在杭州市**区**街道**村**组**号农宅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牌电动自行车1辆。

7、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单某某在杭州市**区**街道**村**组**号附近村道路边,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电动自行车1辆,内有8包软壳**牌长嘴款香烟。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8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戎某某、徐某某、张某丙、俞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乔某某、刘某乙、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部分盗窃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露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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