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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宝子受贿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1〕161号

被告人单宝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绍兴柯桥**集团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住绍兴市越城区**园**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绍兴市柯桥区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柯桥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单宝子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单宝子担任绍兴县**镇**、**、**,绍兴柯桥(绍兴县)**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许某甲、王某甲、金某甲所送的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45.498万元,其中3.33万元属未遂,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单宝子担任绍兴县**镇**、**、**,绍兴柯桥(绍兴县)**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上报绍兴**酿酒有限公司厂房土地性质变更申请、上报绍兴**酿酒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房产证补办申请、协助绍兴**酿酒有限公司完成**镇信用社存款指标等方面,为绍兴**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甲提供帮助和关照,非法收受许某甲所送的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0.318万元,分述如下:

(1)2010年年中左右,许某甲为感谢单宝子的上述帮助与照顾,在其位于绍兴**酿酒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将一辆本田牌雅阁汽车送给单宝子,单宝子予以收受。经绍兴市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汽车价值人民币12.33万元。

(2)2012年,许某甲为感谢单宝子的上述帮助与照顾,在单宝子位于越城区**街道**花园的住宅楼下将单宝子委托其购买的6箱飞天茅台酒交付单宝子,后许某甲免去单宝子支付相应购酒款共计人民币2.988万元。

(3)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农历年底,许某甲为感谢单宝子的上述帮助与照顾,在许某甲位于绍兴**酿酒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假借“原酒投资”之名,以提高借款本金人民币125万元的利息年化利率5%的方式,每年将现金人民币6.25万送给单宝子,共计人民币25万元,单宝子予以收受。

2.2019年6月,被告人单宝子在担任绍兴柯桥**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金某甲承接绍兴柯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绍兴柯桥**有限公司的柯海2#、齐贤泵站调节池平整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和关照。2020年6月,被告人单宝子与金某甲约定由金某甲以人民币108.33万元受让单宝子拥有的位于越城区越州工贸园区3幢018号、028号、038号三间营业房租赁权50%的股权及5幢138号、158号、168号其中一间营业房租赁权50%的股权(上述营业房租赁权50%的股权评估价值最高为人民币6.15万元),金某甲明知该转让价格明显高出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同意受让,以此方式变相送给单宝子财物。2020年7月13日及9月27日,金某甲为感谢单宝子的上述帮助与照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支付人民币105万元,余下3.33万元尚未支付。经浙江中兴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越城区越州工贸园区3幢018号、028号、038号三间营业房租赁权50%的股权及5幢138号、158号、168号其中一间营业房租赁权50%的股权共计价值人民币4.95万元至6.15万元之间,单宝子变相收受金某甲人民币102.18万元,其中3.33万元属未遂。

3.2019年6月,被告人单宝子在担任绍兴柯桥**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王某甲承接绍兴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绍兴**发展有限公司污泥池填平工程提供帮助和关照。2019年7月4日,王某甲为感谢单宝子的上述帮助与照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单宝子人民币3万元,单宝子予以收受。

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单宝子由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168.97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干部任免材料的说明,关于我县撤区并乡期间任免材料的说明,选拔干部审批表,选任干部登记表,中共绍兴县委干部任免通知,绍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中共**镇委关于镇党政人大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关于明确党政人大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中共绍兴县**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领导分工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绍兴柯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单宝子同志免职的通知,绍兴县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审批表,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查询单,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关于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批复,实地踏勘表,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镇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县**酿酒厂改制的批复,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登记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绍兴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同意新上黄酒灌装流水线项目的批复等,贷款明细,关于对涉案轿车的价格认定,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查询结果,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对涉案白酒的价格认定,提货单,绍兴柯桥**集团有限公司抄告单,中标通知书,零星工程施工申请单,绍兴柯桥**有限合同审批表,柯海2#、齐贤泵站调节池平整工程施工资料,任职文件,工商登记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书,劳动合同,中标项目情况,营业房租赁权转让协议,续租权转让协议,租赁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许某甲、许某乙、单某某、倪某某、丁某某、黄某某、王某甲、金某甲、金某乙、马某甲、马某乙、许某丙、王某乙、冯某某、陶某某、劳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单宝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宝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宝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宝子已着手实施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单宝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徐贵银

202129

附:

    1.被告人单宝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调查卷捌卷、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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