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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小刚诈骗案)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单小刚,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0********,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原县**居委会**区**号。因盗窃罪,于2000年11月被隆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抢劫罪,于2004年10月被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盗窃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2月被海原县公安局社区戒毒3年;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被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小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3日,撒某某将海原县皮毛厂家属院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某(院落买卖合同买方)。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单小刚伪造了一份“单小刚与撒某某的院落转让合同”以获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并将此院落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并与张某某签订了院落转让合同,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6万元。张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向单小刚索要被骗房款,后单小刚退还张某某人民币6万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单小刚向被害人汪某某谎称自己在海原县农牧局上班,并以有“能力”给汪某某在海原县老城区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了汪某某人民币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6.5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小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单小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龙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单小刚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玖张随案移送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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