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单小影,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单小影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小影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0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单小影明知瘦美人金色胶囊等产品无生产批号、无产品合格证,对人体有害,仍然通过微信“shanxiaoyin****”从“圆圆”、“佳佳”等人(均另案处理)处购进瘦美人金色胶囊(金额210000余元,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排脂丸(金额20000余元,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中药世家传世秘方胶囊(金额1100余元,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小红粒(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等,并通过该微信加价向陈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等人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2.物证:涉案手机、瘦美人胶囊、排脂丸、小红粒等(照片);
3.证人董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单小影的供述和辩解;
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小影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力、李双双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单小影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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