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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小波诈骗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单小波,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小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小波自2018年1月份至2018年9月份,分别向被害人伊某某、李某某虚构其炒股能力,以巨大利润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进而向单小波转款用于炒股,其中李某某先后向单小波转款258万元、伊某某向单小波转款44万元,单小波收到钱款后仅有12万余元用于投资股票,并将173万元谎称是盈利款分多次返还给被害人,以诱骗被害人继续投资。单小波以此方式共计诈骗李某某94万元、诈骗伊某某35万元,其中50万元被单小波用于投资电影,其余钱款去向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足金手镯一个;

2.户籍信息、金融投资合作协议书、银行交流流水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单小波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小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国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单小波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和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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