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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应余集资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单应余195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57********,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人单应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应余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金丽、值班律师袁园、被害人宗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3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单应余利用曾经在盐城市大丰区**镇**项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服务中心)工作,帮助周边老百姓代存钱到项目服务中心的便利,在项目服务中心已清退老百姓存款、更换融资平台的情况下,被告人单应余隐瞒项目服务中心更换融资平台、新项目提高融资门槛的真相或者虚构以5%年息在**站或找门路帮助老百姓进行存钱的事实,并向老百姓出具收据凭证,先后骗取宗某某等33名被害人的存款,合计骗得人民币2130901元。后将骗来的存款汇给其儿子单某某(另案处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单应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单应余自书犯罪数额的笔记本原件及复印件、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夏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单应余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应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应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应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应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单庆恒

检察官助理:沈莉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单应余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收据4册、笔记本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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