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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延真包庇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山东省菏泽市人,住菏泽市单县**镇**村。被告人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6年12月2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单某某的朋友郭某某酒后驾车沿砀山县周寨镇徐楼村至**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南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案发后单某某向出警人员谎称是自己驾驶的车辆,试图使郭某某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人单某某因存在包庇其朋友郭某某的嫌疑,被出警人员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后对自己的包庇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工作记录等书证,证实单某某被抓获归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

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9年9月29日,郭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单某某向出警人员谎称是自己驾驶的车辆,试图使其朋友郭某某逃避法律制裁。

3.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单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明知他人有犯罪行为,而作假证明,试图使他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訾晚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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