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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春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单春莞,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苏**易贷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甲镇**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乙镇**街**号)。被告人单春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春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单春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单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自融资金,先后通过中间人借用113家壳公司,由被告人单春莞与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秦淮区、上海市等地,使用上述壳公司资料在“**易贷”网贷平台进行账号注册、发布借款标的等操作,许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待借款标的满标后,被告人单春莞还负责集资款的提现放款、划拨调配、本息兑付等操作。至2018年4月,被告人单春莞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向2700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1150万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单春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单春莞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韵乾担保日记账明细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单春莞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春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春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春莞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单春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宏

检察官助理:蒋宗康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春莞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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