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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等3人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号。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路**苑**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丁某某、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单某某、王某甲、丁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杨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单某某、王某甲分别伙同王某乙等人至本市栖霞区**路**小店、本市江北新区**路**小店等地盗窃香烟等财物,后销赃至被告人丁某某、陈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单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至本市栖霞区**路**盗窃香烟若干,并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0余元价格销赃给被告人丁某某、陈某某。单某某获利1500元,香烟若干。

2.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单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在本市江北新区**路**小店香盗窃烟若干,并以16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丁某某、陈某某。单某某获利1500元,香烟若干。

3.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等人至本市江北新区**小店盗窃香烟,因被保安发现未得逞,后至本市江北新区**小区**烟酒店、**拉面店、**营业厅等地盗窃。其中,于**烟酒店盗窃香烟若干,于**营业厅盗窃现金30元,于**拉面店未窃得财物,后将所盗窃香烟以6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获利1500元,香烟若干。

4.2020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等人在徐州市**广场**小店、**烟酒店、**小区**便利店等地盗窃香烟若干。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17318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丁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单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丁某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出具的江苏省卷烟价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单某某、王某甲、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甲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被告人单某某、王某甲分别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单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检察官助理:谢阗

2020年12月7日

件:

1.​ 被告人单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六合区

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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