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单树松,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 ,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丰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单树松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被告人单树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杰,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2********,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胡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1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胡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树松、胡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单树松、胡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单树松、胡杰在丰县常店镇刘楼村,入户盗窃被害人史某某家中银白色百事利电动三轮车一辆、12V20A超威牌电瓶4块。经鉴定,银白色百事利电动三轮车、12V20A超威牌电瓶价值2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单树松、胡杰的供述和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树松、胡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树松、胡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树松、胡杰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单树松、胡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祥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单树松、胡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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