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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谢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056号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2683258****,法定代表人:单某某,注册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号**层**房。

诉讼代表人关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104251974********。

被告人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 号。2017年7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7年7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房。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号。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黄埔区**街**号。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谢某某、陆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符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7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经请示广州市检察院,该院批复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广州市黄埔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单某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号**层**房,股东谢某某,2013年12月1日办公地点搬至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公司经营范围有固定宽带业务代理、通信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通信设备零售等。自2014年起,在被告人单某某、谢某某的指使下,由符某某、邱某某、张某某伪造手机销售合同、提货书及出仓单,陆某某负责审核单据,财务总监石某某、税务经理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配合,在没有真实手机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向1、**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30份金额为300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4份金额为13226948元的增值税发票;3、**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3份金额为9116656元的增值税发票;4、**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4份金额为14771918元的增值税发票;5、**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5份金额为14720776元的增值税发票;6、**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8份金额为16672860元的增值税发票:7、**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9份金额为16204405元的增值税发票;8、**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8份金额为17570879元的增值税发票;9、**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5份金额为13800320元的增值税发票;10、**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2份金额为11519000元的增值税发票;11、**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23份金额为22185482元的增值税发票;12、**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20份金额为18312480元的增值税发票;13、**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6份金额为14724614元的增值税发票;14、**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8份金额为13570641元的增值税发票;15、**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23份金额为24136206元的增值税发票;16、**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72份金额为71545601.35元的增值税发票;17、**有限公司虚开出价税合计共17份金额为14854864元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4929138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公司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谢某某、陆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谢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符某某作为单位其他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倩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503****。诉讼代表人关某某,联系电话:1336000****。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42册,光盘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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