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渡口乡渡口村棉塘组,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单某某在广东东莞市打工期间经“鸭仔”介绍从一个不认识的毒贩手中花12000元购买了40多克冰毒和1粒麻古回安仁进行贩卖。2020年04月30日13时许,罗某某要向陈某甲购买300元冰毒和麻古,陈某甲(微信名:烟消云散,在逃)称没有货并向罗某某推送了单某某的微信让其向单某某购买,随后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单某某要求购买冰毒和麻古,13时22分单某某与罗某某两人在安仁县**镇益相里超市门口的路边进行了交易,单某某给了罗某某一小包冰毒及麻古,罗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单某某300元。
2020年04月30日11时许,李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李某某、颜某某等人陆续来到熙源酒店1001房间玩,13时30分许,李某某想买点吸食冰毒和麻古毒品来吸食,于是拿刘某甲的手机打电话给陈某甲,陈某甲称没有货并将单某某的电话推送给刘某甲,让其向单某某购买,刘某甲就通过电话联系单某某要求购买1100元冰毒及麻古,之后单某某骑摩托车到熙源酒店10楼电梯口与李某某交易,单某某交给李某某两小包冰毒和麻古,李某某拿到冰毒及麻古后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单某某1100元后回到1001房间吸食冰毒及麻古,后李某甲、刘某甲、颜某某、张某某、四人将剩下的冰毒和麻古毒品吸食完。15时30分许,在房间睡醒的段鼎铭起床后发现他们几人吸食了冰毒和麻古提出他也要吸食,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甲要购买冰毒和麻古,陈某甲要李某某直接联系单某某,于是李某某拿刘某甲的手机联系单某某要求购买550元冰毒和麻古,当时单某某和贺某某、陈龙三人在**镇**路七天优品门前路边聊天,单某某带着贺某某到嘉百年酒店续了502房间的房费,两人随后来到502房间,单某某拿出一个黄色方形纸盒子并从里面拿出冰毒和麻古用电子秤和分装袋进行分装5个小包,贺某某问是什么,单某某告诉贺某某是冰毒和麻古,下楼后单某某将装冰毒和麻古的这个黄色纸盒子放在贺某某女式摩托车的坐垫下的工具箱里。随后贺某某骑着自己的豪爵牌摩托车载着单某某来到熙源酒店贩卖冰毒及麻古,贺某某则在停车坪等候,16:06分单某某和李某某在熙源酒店10楼电梯口进行了冰毒和麻古交易,单某某交给李某某一小包冰毒及麻古,李某某微信扫码支付了单某某250元,支付宝扫码支付了300元,李某某拿到冰毒和麻古回到房间后和段鼎铭在房间吸食了毒品。
随后单某某又来到停车场的保安亭旁卖给阳某某200元冰毒,在交易过程中单某某、贺某某两人被安仁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冰毒七包净重35.04克,麻古三包净重1.61克,一把电子称,若干分装袋,从单某某腰上缴获一把黑色刀柄单刃水果刀。后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十包冰毒和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手机2部、电子称1把、分装袋若干、水果刀一把;
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通话记录、毛发中毒品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毒品入库收据、开房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某、阳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郴公物鉴(理化)字(2020)211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抓获和查获毒品的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和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贺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单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贺某某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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