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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顾某某重婚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5********,汉族,不识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单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单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单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2006年8月24日在响水县登记结婚,并育有1子。因家庭纠纷,被告人顾某某于2012年9月份离家出走,后与被告人单某甲共同生活。被告人单某甲明知被告人顾某某已有配偶,仍与被告人顾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1子1女。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单某甲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顾某某、单某甲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结婚证等书证;

2.证人单某乙、单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单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单某甲共同故意实施重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裴华英

检察官助理:林洁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01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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