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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交通肇事案)_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排,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经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驾驶超载135.8%的苏L6****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句容市和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路与和宁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文昌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苏L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尹某某当场死亡,苏L1****号小型轿车乘坐人侯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被告人单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该案民事赔偿尚未结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叶某某、卞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陈述;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由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记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勤学

2020年2月4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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