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7时50分许,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福田五星牌无牌照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拉乘被害人庞某某沿鹤大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该线1588km+255m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单某某驾驶的辽宁0******7牌号三轮汽车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致钟某某、庞某某受伤。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庞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钟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庞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赔偿被害人钟某某、庞某某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庞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结论告知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三轮汽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保护现场,致二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7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4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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