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某某持B2驾驶证。2019年9月5日5时15分许,单某某驾驶苏******“力帆”牌小型轿车,沿318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阜南县**镇**街路口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志婷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