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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住沭阳县**小区**幢**室。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沈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单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驾驶苏N******重型自卸货车,沿新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沭阳县友富路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撞由西向东沈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致车辆损坏,沈某乙受伤,后沈某乙经沭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6日死亡。经鉴定,沈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沈某甲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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