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蠡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蠡县********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70********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年8月12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8时42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驾驶冀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保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国市北外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纪某某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纪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22日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7月2日经安国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检察官助理:邸娜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蠡县**乡**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