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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交通肇事)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单某某驾驶浙GD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金华市婺城区回溪街自北向南行驶,14时22分,单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回溪街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于某甲驾驶的沿回溪街西侧非机动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直行的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号:金华电动610800)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于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29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2019年7月31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单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民警到现场后对单某某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接受证据清单、急救材料、接警单;2.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检验报告、鉴定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5.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贾某某、何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悦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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