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镇**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浜**号。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单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某某于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使用微信号aaa1377159****多次在“**VIP客户群”微信群发布网站链接传播淫秽视频148部(重复9部)。经江阴市公安局审查鉴定,上述淫秽视频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均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单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身份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3.证人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及照片;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利用手机微信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浜**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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