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962号
被告人单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个体,住兰州市城关区**沟**号**室。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5月7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7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北电子商贸城**商行内,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从单某某身上查获其非法出售发票所得现金人民币7500元,从陈某某处查获其从单某某处购买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统一(代开)机打发票(发票代码:2620******,发票号码:00004625)一份,票面金额为150万元。经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系伪造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记账联、发票联、税收缴款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鉴定证明,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无视刑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5年7月8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单某某现于住处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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