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时07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百花路与欧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7.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4、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邸玉玲
黄一鹤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项: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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