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日出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3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3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时07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百花路与欧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7.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4、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邸玉玲

                 黄一鹤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项: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