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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9********,山东省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月21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乡**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号院**小区**里**号。2019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单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谷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下,驾驶鲁A****W“尼桑”牌小型轿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张港子村附近土路上购买808升汽油,并分装于101个塑料桶内,后驾车拉载汽油沿葛万公路行驶至汉港公路,沿汉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津沽公路,后行驶至天津大道辛庄镇张满庄桥出口处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归案。所运808升汽油被依法扣押。经检验,被扣押液体检出汽油主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在家候;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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