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J****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阳城镇张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后路3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阳城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至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前科查询证明,无工作非党员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成

检察官助理:余夏荷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