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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344号 

被告人单某某(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增城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时23分,被告人单某某醉酒(经鉴定,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62mg/100mL) 驾驶悬挂粤AA****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石碣镇科技东路太阳诱电对出路段时,与路边施工护栏发生碰撞后,造成单某某受伤及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群众报案,单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二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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