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苏CC****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徐州市贾汪区转型大道与新龙路交叉口东永业小区路段处,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苏C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轻微受损。经徐州市公安局警察支队贾汪大队认定,被告人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51.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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