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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7号轿车返回西安,途经咸阳收费站驶入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行至长安路收费站出口广场时被执勤交警发现其酒驾嫌疑,后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6.24mg/100ml。经查,单某某曾于2017年11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咸阳机场分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呼气浓度检测记录、查获现场及抽血、指认照片、行驶轨迹照片、2017年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

3、指认笔录;

4、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告人单某某存在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毅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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