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401021985********,藏族,小学肄业,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巷**号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贡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同女儿同学的家长在贡嘎县城贡嘎路警务站后贡嘎县祥果仓餐厅请老师吃饭,当晚单某某同一名日喀则籍家长一起喝了3箱左右百威瓶装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同该家长决定到贡嘎县本孜村农家乐继续喝酒,单某某驾驶该家长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藏CU****,大众牌汽车)来到贡嘎县吉雄镇红星村附近时(省道101线100KM+200M),被正在路检路查的贡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5.勘验笔录: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旺欧珠
书记员:平措秋珍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单某某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巷**号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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