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5********,汉族,中专,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住所地高密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家具城东侧道路行驶与凤凰大街交叉路口时,被高密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08月22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2.93mg/100ml。被告人单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世芹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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