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11811989********,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镇**村**组**户),2019年8月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嫩江市军民路1号前道路上与环卫工人史某某推行的三轮垃圾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单某某受伤。经鉴定: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85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单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单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 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喜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