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1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石沙路进庆丰庆新路东6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筱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81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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