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口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0.1mg/100ml。
被告人单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接电话通知主动到东明交警大队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马某某证言;4.被告人单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西章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某某镇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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