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单县**乡**村**村**号,现住成武县**花园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2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成武县汉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伯乐大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香
2017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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