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5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济南市**所退休员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槐荫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富路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纬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经五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3±3.8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返还涉案车辆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雷
王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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