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单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3********,初中毕业,农民,住正阳县***乡庄***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05分左右,被告人单某甲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小型新能源电动车行驶至正阳县**乡政府门口附近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随即对单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抽血送检。经系统查询,被告人单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后经鉴定,被告人单某甲所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单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03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单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甲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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