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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镇**村**队,2013年6月15日,因不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新安县公安局铁门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单某某与朋友仝某某等人在新安县新城体育场西北角一家糊涂面饭店吃饭饮酒。当晚22时许,单某某驾驶朋友裴某某的豫C*****号轿车沿新安县新城畛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外国语初中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小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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