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东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5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长江路与祥和街交叉口,被告人单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黑龙江省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测试、情况说明、采血照片等;
2.证人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