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XXXXXX25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靖宇县XXX镇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靖宇县XXX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9.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169号鉴定意见书;
4.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程度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志越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卷外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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