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楼区**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正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单某某在签订石家庄正定新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拆迁补偿款48100元人民币。现单某某已将涉案款全部退还。
被告人单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政府通告、会议纪要、在建证明、征收补偿结算单、补偿协议书、交验房单、估价结果、企业征收现场勘察表、卫星图片、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国家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华
2020年0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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