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8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瓦房店市**镇**村**屯南山,上坟时燃放礼炮引起森林火灾。经勘察确认,火灾过火总面积6.1754公顷,地类为有林地,过火林木总株数71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森林火灾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的森林火灾现场勘察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因燃放礼花,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受害有林地面积6.1754公顷,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锋
检察官助理:马春成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共计2页;前科查询证明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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