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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单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9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林场**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单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至26日期间,在其位于抚顺市顺城区裕城路48-1号楼2单元402号的出租房内,与王某某、佟某某、揣某某共同吸食由王某某提供的冰毒。后于2020年2月27日22时30分许,再次在该出租房内容留佟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

被告人单某某于2020年3月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两只;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珺
代理检察员:  孙丽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吸毒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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