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单某某(外号“酒鬼”),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街道**佳园**号**室。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单某某先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乐农贸市场等处,多次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2月7日晚,被告人单某某醉酒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泰花园C区南门口,不戴口罩欲强行进入该小区,被在正在进行防疫检查的门卫瞿某某等人阻拦,被告人单某某便辱骂瞿某某,并用手击打前来劝阻的物业负责人被害人熊某某左肩一拳。
2.2019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单某某酒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乐佳苑B区,折断小区内的枇杷树枝采摘枇杷时,被住小区楼下车库的被害人季某某发现后予以劝阻,被告人单某某便要拿砖砸季某某家车库玻璃,被群众拉住。在处警民警到场后,被告人单某某仍用手击打季某某面部一拳。
3.2018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单某某酒后骑车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乐农贸市场门口,与他人发生碰擦后欲殴打对方,在旁边买菜的被害人马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单某某便用拳击打马某某,后抓扯马某某胳膊致破皮。
4.2019年6月16日中午,因物业人员清理掉被告人单某某种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欣佳园C区公共绿化带中的瓜藤,被告人单某某酒后来到该小区北门物业办公室,用砖块砸坏物业办公室玻璃两块(无法核价),已赔偿损失人民币200元。
5.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单某某酒后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金欣佳园C区29号楼下车库,砸坏被害人顾某某水池及椅子一把(无法核价),已赔偿损失人民币100元。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单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瞿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季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鲍春红
检察官助理:王筱铮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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