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发现同村村民张某某骑电动车从其家门口经过,因怀疑张某某准备到其家盗窃,遂在家门口等待,待张某某骑车返回时,单某某从家门口拿起一根空心铁棍从身后殴打张某某身体及头部,致张某某受伤。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肩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右手腕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一审判决前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 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被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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