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2319,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驾驶辽B****1号牌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瓦房店市**乡**村路段会车时,撞到前方同方向蒲某甲驾驭的畜力车,造成车损,牲畜受伤后死亡,蒲某甲当场死亡。单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蒲某甲无事故责任。单某某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被告人单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前科查询、悔过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居民死亡证明等;2.证人蒲某乙证言;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丽
代理检察员: 郭成允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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