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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6月24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8时许,被告人单某某窜至徐集乡街道和平家电商铺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店铺门口的一台价格100元的白色立峰牌二手洗衣机盗走,后将该洗衣机以60元的价格卖掉。

2020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单某某窜至徐集乡街道和平家电商铺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店铺门口的一台价格100元的白色小燕子牌二手洗衣机盗走,后将该洗衣机以70元的价格卖掉。

2020年2月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单某某徐集乡街道一商店门口盗走一辆价值20元的二手金马王牌自行车,后以15元价格卖掉。

2020年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单某某窜至徐集乡街道光明路和工业路交叉口一店铺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价值20元的飞鸽牌自行车盗走,后以17原价格卖掉;

2020年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单某某窜至徐集乡光明路东段海尔自清洁空调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价值100元的海尔牌白色二手洗衣机和价格20元的二手显示器盗走,后销赃未果,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被盗物品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    斌

         符 晨 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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