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48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身份证号码320830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单亚萍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早上,被告人单某某在天长市**路“**”网吧,乘被害人林某某熟睡之机,窃得林某某苹果x手机一部。经天长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85元。
2.2020年7月17日凌晨, 被告人单某某在天长市**路“**”网吧上网期间,乘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熟睡之机,窃得吕某甲oppoR15手机一部、吕某乙oppoA83手机一部。经天长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 oppoA83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3.2020年7月份的一天, 被告人单某某在天长市**路“**”网吧上网,乘被害人杨某甲熟睡之机,窃得杨某甲oppo手机一部。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单某某在天长市天丰广场附近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甲、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被告人单某某偷取被害人林某某苹果手机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兰先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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